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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事件
运维公司告环保局拖欠运维费胜诉案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走向自动化,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购买数据和服务模式的快速发展,各地纷纷推进购买环保服务和监测数据的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与相关购买数据服务不匹配,形成了一些数据服务已经提供,地方财政和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合同进行支付的情况,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地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以下通过一起环保局购买监测数据服务,拖欠运维费用被运维公司诉讼至法院,环保局被判支付相关费用案例的分享,提示各级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工作费用和预算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避免经费无保障工作开展半途而废的情况发生,同时运维公司在接受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费用支付逾期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公司经营中出现资金风险。
案件详情
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市某局
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994500元及利息(以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按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签署案涉合同《采购合同(##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合同金额856万元,服务年限为项目开始实施后3年,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式运行之日起算。若安装调试完成后30日内甲方未给予验收,视同验收合格,将直接进入服务阶段。案涉项目按年度支付合同费用,甲方(被告方)每年将月度考核结果汇总成年度考核报告,作为每年支付费用考量依据。付款方式为分三年付清,每年考核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程序。
若无依据考核结果所扣款项,第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2568000元;第二年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2568000元;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清剩余40%即3424000元。案涉合同签署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数据等合同项下相应义务。2022年3月26日,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验收意见》上签字,验收意见为“项目验收资料齐全、完整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站房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留样复测系统及系统集成等建设内容,设备各项指标性能测试合格,同意通过验收”。2022年4月21日,被告授权代表黄某在《运维开启确认函》上签字,确认2022年4月1日起运维开启工作,服务时间截止2025年3月31日,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2023年11月23日,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第一年度考核验收意见》上签字,表示“第一年度(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提供的运维服务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验收意见为同意通过验收”。2023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2022-2023年度##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资金支付的函)》,表示“通过验收专家组核算,2022-2023年度运维服务费应扣除24.8万元,本次总计向你公司支付的金额为232万元。”202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2023-2024年度##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资金支付的函)》,表示“通过验收专家组核算,2023-2024年度运维服务费应扣除11.75万元,本次总计向你公司支付的金额为245.05万元”。
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案涉数据服务。在3年服务合同总费用856万元中,被告扣除2022-2023年度24.8万元、扣除2023-2024年度11.75万元,余款819.45万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针对已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2021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案涉服务合同,合同第10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分三年付清,每年考核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程序,若无依据考核结果所扣款项,第一年支付合同总额30%,即2568000元,第二年支付合同总额30%,即2568000元,第三年支付合同总额40%,即3424000元。合同10.2约定本项目总服务期为3年,经被告验收合格正式运行之日起算,后验收合格正式运行,双方共同确认案涉项目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3年11月24日双方确认第一年度考核结果为扣除当年度运维费用24.8万元,应付金额为232万元。2024年11月8日,双方确认第二年度考核结果为扣除当年度运维费用11.75万元,应付金额为245.05万元。2025年5月30日,答辩人向原告支付了第二年度运维费用的120万元,该年度剩余款项为125.05万元。故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剩余款项为357.05万元。 第三年度运维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第三年度的运维费应3424000元,应当该年度考核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程序,截止目前尚未对第三年度的运维服务进行考核,故该年度运维费用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主张该年度款项没有依据。
二、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首先,案涉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一切支付进度均以财政拨款进度为前提。有关合同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运维费用,被告已走完本部门支付流程,并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同时被告多次地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2025年5月30日财政部门向原告支付第二年度的部分费用120万元。被告一直在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无故拖欠的违约行为。其次,案涉合同中并没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同时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按日计算违约金也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原告(以下简称乙方)与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主要约定:服务内容:提供中标区的市控地表水12个点位3年的自动数据购买服务,服务期满后所有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合同到期后设备完整性和使用性,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债权关系及责任由乙方承担,服务年限自项目开始实施后3年,本合同金额8560000元,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年度支付合同费用,服务期间甲方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水站运行管理按月进行质控考核,甲方每年将月度考核结果,以及乙方违反本合同内扣款条款规定的行为汇总成年度考核报告,作为每年支付费用考量依据。付款方式为分三年付清,每年考核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程序。
若无依据考核结果所扣款项,第一年支付合同总额30%,计贰佰伍拾陆万捌仟元整(¥2568000.00元);第二年支付合同总额30%,计贰佰伍拾陆万捌仟元整(¥2568000.00元):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清剩余40%,计叁佰肆拾贰万肆仟元整(¥3424000.00元)。本项目总服务期3年,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式运行之日起算。站房建设及站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正式进入服务阶段,若安装调试完成后30日内甲方未给予验收,视同验收合格、将直接进入服务阶段。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服务。2022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经评议,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项目验收资料基本完整、齐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站房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留样复测系统及系统集成等建设内容。
二、设备各项指标性能测试合格,满足合同要求。同意通过验收。建议:做好运行服务期间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完善现场巡检、运维记录,保障仪器准确有效,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2023年11月24日,经双方确认扣除原告第一年度运维费用248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第一年度运维费用2320000元。 2024年11月8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关于2023-2024年度##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资金支付的函,内容: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合同(B包)》约定,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你司2023-2024年度运维服务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专家组核算合同约定各项条款和数额,应扣除本年度运维服务费用11.75万元。本次总计应向你公司支付的2023-2024年度##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金额为245.05万元。如有异议请于3日内反馈。如无异议,我局将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函告。
2025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运维即将到期告知函,内容:感谢贵单位的信任和向我司采购运维服务!贵单位与我司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B包合同(项目名称:##市环保局水站招标/合同编号:#财市直招采购-2021-26),根据该合同约定,我司提供运维服务期限为36个月,即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截止本函件发送之日,以上合同仅有一月运维期限,即将到期。
为保障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特就本合同运维到期续签事项和贵单位予以确认,便于我司提前申请及采购备件、试剂耗材等物资。同时,提请贵单位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并组织本项目采购程序。至今原、被告双方未对第三年度的运维服务进行考核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年度的运维费用2320000元和第二年度的运维费用245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25年5月30日支付第二年度运维费1200000元,尚欠3570500元至今未能支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有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要求政府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市某局##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在运维考核结束后支付费用。被告在项目验收后仍未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年考核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程序,第一年度是于2022年3月26日进行的考核验收,但因第一年度有依据考核结果所扣款项,第一年度的运维服务在2023年11月24日才确定为2320000元,所以,该2320000元的利息应自2023年11月24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即2023年12月9日起算。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于法无据,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第二年度的运维服务费于2024年11月8日确定为2450500元,该费用的利息应自2024年11月8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即2024年11月23日起算。因第三年度的运维服务尚未考核,原告主张该年度运维服务费的条件不成就,原告可待双方考核确定运维服务费后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570500元及利息(其中232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450500元的利息自2024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1250500元的利息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53元,由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71元,被告##市某局负担17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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