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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小麦粉检测|面粉检测|面粉检测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02 浏览:83

1小麦粉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标准粉、普通粉、精制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特制一 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 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 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曰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GB/T 22325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 化钙的公告

1.4抽样

1.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1.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2个或2个以 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1个或同一批次1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 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

于 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 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 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检验要求

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1-1。

表1-1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镉(以Cd计)

GB2762

GB 5009.15

2

苯并[a]芘

GB2762

GB 5009.27

3

玉米赤霉烯酮

GB2761

GB 5009.209

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2761

GB 5009.111

5

赭曲霉毒素A

GB2761

GB 5009.96

6

黄曲霉毒素Bi

GB2761

GB 5009.22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7

偶氮甲酰胺

GB2760

GB 5009.283

8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4号

GB/T22325

1.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 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 验,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 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XXXX (产品明示标准或 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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