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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检测|食用油脂制品检测项目|食用油脂制品检测项目和费用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2-11 浏览:78

食用油脂制品

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产品种类

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类可可脂)、 植脂奶油等(不包括粉末油脂)。

3.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曰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GB/T 38069起酥油 LS/T 321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LS/T 3218起酥油 NY 479人造奶油 SB/T 10419植脂奶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规定

3.4抽样

3.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4.2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取出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的样品,约1.5L (kg );人造奶油(人 造黄油),抽样数量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约2L (kg )。

大包装食品(25L/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 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约1.5L(kg),不少 于4个包装。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约250mL (g )。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1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 抽取样品分为4个包装,且每个包装约250mL (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检验要求

3.5.1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3。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酸价(以脂肪计)

GB1519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29

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B1519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27

3

铅(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4

大肠菌群a

GB1519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GB/T 4789.3-2003

5

霉菌a

GB1519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15

注:a.限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检测。

3.5.2检验应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3.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6.3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 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XXXX (产品明示标准或 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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