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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检测|食用动物油脂检测项目|食用动物油脂检测项目和费用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2-11 浏览:53

食用动物油脂

2.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产品种类

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食用鸡油、食用鸭油、鱼油。

2.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曰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T 8937食用猪油SC/T3502 鱼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抽样

2.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约1.5L (kg),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 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2个完整包装中抽取约1.5L(kg) 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合均匀。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检验要求

食用动物油脂检验项目见表2-2。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酸价a

GB1014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29

2

过氧化值a

GB1014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27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3

丙二醛a

GB1014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181

4

铅(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5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注:a.鱼油仅产品明示标准有要求的检测。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

2.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6.3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 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XXXX (产品明示标准或 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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