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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食用油检测|食用油检测项目|食用油检测项目和费用是多少
食用植物油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产品种类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 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橄榄油、油橄榄果 渣油、茶叶籽油、元宝枫籽油、牡丹籽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杏仁油、椰子油、牡丹籽油、 小麦胚油、紫苏籽油、盐肤木果油、食用橡胶籽油、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文冠果油等 各种食用植物油。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曰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BJS 201708食用植物油中乙基麦芽酚的测定
GB/T 1534花生油
GB/T 1535大豆油
GB/T 1536菜籽油
GB/T 1537棉籽油
GB/T 8233芝麻油
GB/T 8235亚麻籽油
GB/T 10464葵花籽油
GB/T 11765油茶籽油
GB/T 15680棕榈油
GB/T 18009棕榈仁油
GB/T 19111玉米油
GB/T 19112米糠油
GB/T 22327核桃油
GB/T 22465红花籽油
GB/T 22478葡萄籽油
GB/T22479花椒籽油
GB/T 2334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35026茶叶籽油
GB/T 37748元宝枫籽油
GB/T40622牡丹籽油
GB/T 40851食用调和油
GB/T 41386杏仁油
SB/T 10292食用调和油
NY/T230椰子油
LS/T3242牡丹籽油
LS/T3251小麦胚油
LS/T3254紫苏籽油
LS/T3261盐肤木果油
LS/T 3262食用橡胶籽油
LS/T 3263盐地碱蓬籽油
LS/T3264美藤果油
LS/T3265文冠果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抽样
1.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花生油、玉米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5L(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约3L (kg),且不少于6个 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3个完整包装样品, 每个包装中扦取不少于1L (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合均匀。其他品种油 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 抽样数量约3L (kg),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5L (kg)),从同 一批次样品堆2个完整包装样品中扦取约3L (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 合均匀。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储油罐或油罐车的顶部、中部、 底部不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抽取样 品量原则上同预包装食品。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扦样工具、样品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并在使用前预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样品污染。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3.2除食用植物调和油外,“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型。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见表2-1。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酸值/酸价 | GB271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9 |
2 | 过氧化值 | GB271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7 |
3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4 | 黄曲霉毒素B1a | GB2761 | GB 5009.22 |
5 | 苯并[a]芘b | GB 2762 | GB 5009.27 |
6 | 溶剂残留量。 | GB2716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62 |
7 |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d | GB2760 | GB 5009.32 |
8 | 乙基麦芽酚e | GB2760 | BJS 201708 |
注:a.限花生油、玉米油检测。
b. 除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之外的产品检测。
c. 除玉米油之外的产品检测。
d. 除芝麻油之外的产品检测。
e. 限菜籽油、芝麻油、含芝麻油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检测。
1.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 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XXXX (产品明示标准或 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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