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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这个省的环境检测公司被罚!实验室主任被罚款4.96万元,安排实验员将原始不合格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

发布时间:2025-08-21 浏览:149

e3b20fb6ebf2bda929b81582060fe883.png覃*燕: 性别: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6,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号,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4月27日到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该公司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对安徽省**皖酒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J241136)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实际水样比对结果中氨氮三组样品自动仪器测定值分别为9.51㎎/L、5.38㎎/L、8.31㎎/L,实验室测定浓度分别为10.8㎎/L、6.19㎎/L、7.42㎎/L,相对误差为-11.9%、-13.1%、12%,符合标准限值±15%的误差范围,结果评定均为合格。查看报告编制人员的电脑,电脑桌面“未出报告”文件夹中有该报告原始文档,显示该报告三组样品氨氮实验室测试浓度分别为10.8㎎/L、6.42㎎/L、11.8㎎/L,相对误差分别为-11.9%、-16.2%、-29.6%,有两组数据不符合标准限值±15%的误差范围,结果评定分别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并对后两组不合格数据进行了黄色标注。经调查,该份检测报告中氨氮实验室检测结果有两组数据为不合格,你作为该公司实验室主任,安排实验员将原始不合格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最终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2.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对阜阳**铺污水处理厂废气自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412574)显示,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最大值为977;该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对太和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物填埋场2025年1月环保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414)显示,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为10L。查看该公司原始记录显示,上述两份检测报告臭气分析时间均为2025年1月11日11:00至2025年1月11日15:00,调阅该公司4楼嗅辨室走廊监控视频,在臭气分析时间内无嗅辨人员进入嗅辨室,该公司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却出具臭气浓度合格的检测报告。

3.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对安徽省**皖酒业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废气、废水自行监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362)显示,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为10L,查看原始记录显示,该检测报告臭气分析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13:00至2025年2月15日18:00,调阅该公司4楼嗅辨室走廊监控视频,在臭气分析时间内无嗅辨人员进入嗅辨室,该公司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却出具臭气浓度合格的检测报告。

 4.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对阜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污泥1月抽检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346)显示,污泥检测结果中粪大肠菌群菌值为0.38g/个,查看该报告原始记录,该项目污泥大肠菌群复发酵培养时间为2025年1月19日14:25—2025年1月20日14:30,查看监控视频,在复发酵培养时间内,该公司分析人员并未进入培养室,未对检测污泥样品进行复发酵培养,却出具污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系该公司实验室主任,在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J241136检测报告中让实验员修改原始记录中的不合格数据;在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实验室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嗅辨工作即出具检测数据;在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C2501346检测报告,分析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粪大肠菌复发酵工作,即出具检测数据。你系该公司出具以上5份检测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你的身份信息情况;

 2. 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遵守检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出具了编号分别为AHAC-HJ241136、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AHAC-HC2501346的5份检测报告的情况;

 3. 2025年3月1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J241136检测报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项目氨氮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为不合格的情况;

 4. 调取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1日、1月19日、2月15日监控视频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在臭气分析时间内无嗅辨人员进入嗅辨室,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的情况,以及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C2501346检测报告,在污泥大肠菌群复发酵培养时间内,该公司分析人员未进入培养室,未对检测样品进行复发酵培养的情况; 

5.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1日、1月19日、2月15日钉钉打卡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参与编号分别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嗅辨工作的嗅辨员上班考勤情况,以及参与编号为AHAC-HC2501346检测报告污泥粪大肠菌群分析人员上班考勤情况; 

6. 2025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在臭气分析时间内嗅辨人员未进入嗅辨室,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的情况,以及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C2501346检测报告,在污泥大肠菌群复发酵培养时间内,该公司分析人员未进入培养室,未对检测样品进行复发酵培养的情况;

 7. 2025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在臭气分析时间内嗅辨人员未进入嗅辨室,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的情况;

 8. 2025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J241136检测报告,氨氮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为不合格的情况,你系该公司实验室主任,安排实验员修改原始记录中的不合格数据的情况;

 9. 2025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系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该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的3份检测报告,在臭气分析时间内嗅辨人员未进入嗅辨室,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即出具检测数据的情况,以及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C2501346检测报告,在污泥大肠菌群复发酵培养时间内,分析人员未进入培养室,未对检测样品进行复发酵培养即出具检测数据的情况; 

10.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在职证明》1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5份,证明你及王**等14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

 11. 身份证复印件14份,证明王**等14人身份信息情况;

 12.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AHAC-HJ241136、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AHAC-HC2501346的检测报告5份,证明该公司通过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方式出具了5份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13.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收费清单及服务合同各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AC-HJ241136、AHAC-HC2412574、AHAC-HC2501414、AHAC-HC2501362、AHAC-HC2501346的5份检测报告收费合计13012元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经过认证,具有环境检测资质的情况;

 1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处罚裁量表,(1)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2)主观情况(故意),裁量百分值37%;(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3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37%=4.96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元整(¥49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